繁體中文简体中文
 
章程

 

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簡稱:房地產商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Empresários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英文為: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gents and Realty Developers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基本法、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同業權益、提高專業水平、促進團結,積極推動房地產業的發展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一樓P109-P110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贊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具備會員資格的條件

1)本會會員類別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而商號會員中亦細分有法人會員及企業主會員,有關之入會資格所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A) 商號會員:

I. 法人會員:凡領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國家地區具權限進行及發出具法人資格的商業登記證明或社團身份證明之行政機關所簽發之證明文件者;同時,以該法人名稱作為會員資格之申請及使用;

II. 企業主會員:凡領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國家地區具權限進行及發出具企業主資格或稅務機關所簽發之開業憑單證明文件及具有持牌人資格者;同時,以該商業企業(或營業場所)名稱作為會員資格之申請及使用;

III. 商號會員需委派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商號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註:申請為商號會員者之商號名稱不可與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名稱相同。)

B) 個人會員:

凡領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國家地區具權限進行及發出的具股東資格性質的商業登記證明;而倘申請者僅具有經稅務機關所確認及發出的繳稅憑證屬自由職業者,亦屬資格符合。

2)審理及批許會員資格及入會申請的權限屬理事會。倘申請具備本會會員的書面推薦者,則理事會可給予優先的審批考慮,唯該推薦不具保證批許的效力。

3)申請成為會員所提交的文件具體細節,則以理事會發出的指引為準。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入會12個月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者除外;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理事會所通過之有關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常務執行機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各部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秘書、財務、聯絡、福利、康樂、總務、協調、學術、資訊、青年等部,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

第十三條——設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休會期間之工作,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組成,由會長擔任召集人。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

第十六條——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提議;

2)超過半數理事及監事聯署;

3)超過三分二會員聯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九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或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或監事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條——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商號會員、個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制訂和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標準,得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會徽:

本會之會徽如下:

  logo.gif

返回首頁 返回首頁
 
澳門房地產相關
本會刊物
相關連結